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以下簡稱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管理,充分發揮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示範引領作用,提高社科研究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研究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重要論述和對山東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圍繞國家和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标和重點任務,堅持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并重,為新時代現代化強省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組織實施省社科規劃項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和培養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采取面向社會、自主申請、公平競争、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四條 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省社科規劃項目管理工作,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社科工作辦)負責省社科規劃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省各申報立項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受省社科工作辦委托,具體負責本部門單位省社科規劃項目申報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類别和選題
第五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包括重大招标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研究專項及特别委托項目等項目類型。
重大招标項目主要資助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現實問題研究,資助對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起關鍵性作用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
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主要資助對推進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具有支撐作用的一般性基礎研究,以及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應用研究。
青年項目主要資助山東省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青年群體。
研究專項主要資助圍繞省委、省政府重點任務開展的應用研究,由省社科工作辦單獨設立或者與有關部門單位合作設立。
特别委托項目資助因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重大課題研究。
省社科工作辦将根據工作需要,不斷豐富項目類型,設立後期資助項目、學術外譯項目等。
第六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通過項目選題規劃,明确優先支持的研究領域和範圍。選題規劃以繁榮發展我省哲學社會科學,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服務黨委政府決策為宗旨,力求涵蓋省委、省政府關注的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關系學科建設和長遠發展的基礎問題、前沿問題。選題規劃應當向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科學、充分的論證,報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項目選題規劃主要以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三章 組織申報
第七條 項目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除重大招标項目外,項目申請人的工作關系應在山東省,有固定工作單位;全日制在讀研究生不能申報;在站博士後人員可申請,其中在職博士後可以從所在工作單位或博士後工作站申請,全脫産博士後從所在博士後工作站申請;正式受聘于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員,有聘任合同且在我省聘任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以申報。
2.申報重大招标項目,項目申請人一般須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于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博士學位;申報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申請人一般須具有中級以上(含)職稱或者具有碩士以上(含)學位。《課題指南》中對有關專項申報人資格條件作出規定的,按規定申報。申報青年項目,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
3.申請人在承擔省社科規劃項目及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過程中無不良信譽記錄。
第八條 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内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如實填報《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申請書》和《活頁》。《活頁》設計的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間接透露個人相關信息。前期相關代表性研究成果限報5項。
申請人申請的研究項目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或者與博士學位論文、博士後出站報告密切相關的,必須在申請材料中予以說明。
第九條 凡在項目申請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侵犯知識産權者,一律取消當次參評資格和個人三年申報資格。
第十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的主要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和專著等。應用研究項目的完成時限一般為1至2年,基礎研究項目的完成時限一般為2至3年。時效性強的研究項目1年内應完成研究任務。
第十一條 為确保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項目研究,項目申請作如下限定:
1.項目負責人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省社科規劃項目的,須待項目結項後,才能申報新的省社科規劃項目。
2.項目負責人同批次隻能申報一項省社科規劃項目。
3.項目組成員在同一年度參與申報的項目不能超過兩項。
4.項目負責人在同一申報周期内可同時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省社科規劃項目,同一内容情況下,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已批準立項,省社科規劃項目不再予以立項。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須對項目《申請書》《活頁》填寫的各項内容進行審核把關,并承擔信譽保證。
第十三條 省社科工作辦在申請截止日期起30日内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課題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或者不符合課題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評審立項
第十四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評審,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組、意識形态審核組、評審監督組。
評審委員會作為評審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評審工作的指導、協調及重大事項的決策,審核評審規則和評審結果。主任由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擔任,副主任和成員由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擔任。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社科工作辦,負責項目評審的日常組織工作。
評審專家組按學科分若幹評審組,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成員根據學科分布從專家庫中随機抽選産生。評審專家須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學術聲望,思想作風正派,學風優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評審委員會指定1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委或者省内相關領域知名專家擔任組長。
意識形态審核組負責審核建議立項的項目,進行意識形态把關。成員從省委宣傳部、省委黨校、山東社科院、省内高校等部門單位中遴選産生,根據當年學科評審組數量确定由5人或7人組成,評審委員會指定其中1人擔任組長。
評審監督組負責對評審專家抽取、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成員從省委宣傳部、省委黨校、山東社科院、省内高校等部門單位中抽選。
第十五條 評審流程依次為:通訊初評、會議評審、意識形态審核、評審委員會審核、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公示、公布立項名單。
第十六條 根據項目類别不同,具體評審方式為:
1.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研究專項實行初評與會議評審兩輪評審。初評采用匿名通訊評審方式,專家依據統一的評審指标體系進行評分。省社科工作辦根據分值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入圍會議評審的項目。會議評審即終評。每個評審組3-7位評委。各評審組在組長主持下采用專家推薦審議的方式進行評審,根據評審委員會審定的各學科立項數量提出立項項目建議。評分意見表須有專家簽名,并由評審組組長簽署意見。建議立項項目報意識形态審核組審核。綜合項目評審和意識形态審核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拟立項項目名單并當場公布。拟立項項目名單依次報省委宣傳部分管副部長、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常委部長審批後,按程序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2.重大招标項目采用會議評審方式。評審組由本省實際工作部門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評審專家在認真研讀審閱申報材料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建議立項項目名單。建議立項項目經意識形态審核組審核合格後,依次報省委宣傳部分管副部長、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常委部長審批後,按程序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 特别委托項目由省社科工作辦根據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宣傳部工作要求就有關項目設置提出委托建議,依次報省委宣傳部分管副部長、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常委部長審批後,向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省領導或省委宣傳部确定設立的研究項目,由分管副部長具體落實,向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八條 拟立項的重大招标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研究專項須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個工作日。設立舉報郵箱和舉報電話。在公示期内,對拟立項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辦實名舉報,省社科工作辦經調查核實予以回複,對匿名舉報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省社科工作辦建立項目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實行輪換制和回避制。同一位專家5年内參加會議評審一般不超過3次。同一單位參與同一學科的評審專家隻能有1人。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評審省社科規劃項目,應當從政治方向、學術創新、實踐價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同時綜合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曆、前期相關研究成果、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内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等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1.評審專家、工作人員是項目申請人、參與者的近親屬,或者與項目申請人、參與者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其他關系;
2.評審專家申請或參與申請本批次省社科規劃項目。
省社科工作辦根據回避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誰評審、誰簽字、誰負責,堅決杜絕說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風,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不受外界幹擾。
第五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三條 申報項目批準立項後,由省社科工作辦下發《立項通知書》,研究周期從《立項通知書》落款時間起計算。項目負責人收到《立項通知書》後,應仔細閱讀《立項通知書》相關條款,并按要求認真填寫回執。省社科工作辦收到回執且審核通過後,《立項通知書》即成為有約束力的協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承擔管理監督責任。無特殊情況,逾期不報回執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要将省社科規劃項目納入本單位的科研工作計劃,确定專人負責省社科規劃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項目研究的跟蹤服務,督促項目及時開題和按時高質量完成。每年年底前對在研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一次總結,并撰寫總結報告報送省社科工作辦。
第二十五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正當理由可以申請項目延期,最多申請兩次。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的,每次申請延期最多半年;成果形式為專著的,每次申請延期最多一年。申請項目延期,項目負責人必須在資助期滿前2個月提交書面申請,經責任單位報省社科工作辦審批。
第二十六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
1.項目負責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2.項目負責人在學術研究活動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弄虛作假或其他學術不端行為的;
3.臨近資助期滿未取得實質性研究進展的;
4.嚴重違反資助經費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5.存在其他嚴重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中,需要進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責任單位同意,報省社科工作辦審批:
1.改變項目名稱;
2.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調整;
4.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5.申請延期;
6.終止項目;
7.撤銷項目;
8.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項目負責人不允許變更。項目組成員變更,于項目完成時随結項材料一并申請。
第二十八條 立項項目将按照一定标準獲得經費資助。一般情況下,年度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每項資助3萬元,重點項目每項資助5萬元;重大招标項目每項資助10萬元;特别委托項目根據研究難度和工作量資助5至20萬元;研究專項根據各合作設立單位資金情況,一般項目每項資助1至3萬元,重點項目5至10萬元。以上資助額度随經濟社會發展逐步調整。
第二十九條 資助經費由項目撥款單位直接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财務部門負責代管和監督使用。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須嚴格按照現行省社科規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财務制度的規定執行,并接受省社科工作辦及責任單位财務、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 項目資助經費直接用于項目組開展研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經費支出預算使用經費。責任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鼓勵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對項目研究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第三十一條 項目資助期滿前30日内,項目負責人應當提交最終研究成果和項目結項申請。
第三十二條 鑒定結項程序:
1.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如實填寫《山東省社科規劃研究項目鑒定結項審批書》(以下簡稱《結項審批書》),并按照要求印制裝訂相關結項材料。
2.項目負責人将結項材料交由所在單位财務、審計部門審核、簽字、蓋章後送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審核合格後,由科研管理部門報省社科工作辦。
3.省社科工作辦對報送的結項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鑒定程序;不符合結項要求的,退回重新修改。
4、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研究專項一般采用通訊鑒定方式,重大項目、委托項目一般采用會議鑒定方式,由省社科工作辦負責組織。研究專項必要時采取會議鑒定方式,在省社科工作辦指導下由項目合作設立單位負責組織。
5.通過鑒定者,省社科工作辦進行驗收結項,結項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并頒發結項證書。
第三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免于鑒定:
1.成果形式為專著的,以項目負責人作為第一署名作者在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出版單位出版。
2.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的,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最終成果或階段性成果提出的對策建議被正省級以上領導同志肯定性批示;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研究專項最終成果或階段性成果提出的對策建議被副省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者被廳局級以上有關部門采納。
3.階段性成果在《中國社會科學》《哲學研究》《政治學研究》《法學研究》《經濟研究》《曆史研究》《文學評論》《管理世界》發表,或者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求是》發表。
4.成果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且質量已得到相關部門認可(須出具相關部門證明材料)。
5.在該項目基礎上獲得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立項,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第三十四條 符合免于鑒定條件的結項申請,仍須填寫《鑒定結項審批書》,提交相關結項材料,履行正常的結項程序。
第六章 成果宣傳與推廣
第三十五條 省社科工作辦、各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各項目組應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省社科規劃項目研究成果的宣傳推廣,促進成果有效轉化應用。
第三十六條 對具有重要應用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最終研究成果或階段性成果,省社科工作辦以《社科研究和智庫成果專報》形式上報副省級以上領導參閱,或在《大衆日報》、山東宣傳網、“學習強國”學習平台等媒體平台上廣泛宣傳推廣。
第三十七條 已經結項的省社科規劃項目,省社科工作辦擇優編輯出版《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文庫》。
第三十八條 對外公布省社科規劃項目成果,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七章 獎勵與懲戒
第三十九條 省社科工作辦對項目管理單位和個人進行考評與通報,不斷提高科研單位管理水平和履行科研管理職責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十條 對于認真完成項目研究任務且研究成果質量優秀的項目負責人,省社科工作辦将予以通報表揚。
第四十一條 對于不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務的項目,省社科工作辦将作終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在研項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項:
1.研究成果(包括最終研究成果和階段性研究成果)有明顯意識形态問題的;
2.項目研究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弄虛作假或其他學術不端行為的;
3.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經批準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的;
5.第一次鑒定未能通過,經修改後重新鑒定,仍未能通過的;
6.與批準的項目設計嚴重不符的;
7.經費使用嚴重違反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
8.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四十三條 由于嚴重違規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銷或終止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三年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省社科規劃項目,并按要求退回已撥經費或剩餘資金。責任單位負責追回項目資金。所退資金,由省社科工作辦統籌用于資助項目研究。
第四十四條 省社科工作辦建立項目申請人、負責人的信譽檔案,作為批準省社科規劃項目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1.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的;
2.未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3.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本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的;
4.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5.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6.不配合省社科工作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7.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在省社科規劃項目評審中,發現評審專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省社科工作辦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1.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
2.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3.未公正評審項目的;
4.幹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5.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6.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在省社科規劃項目評審中,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 省社科工作辦對評審鑒定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鑒定專家信譽檔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2022.04.02
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